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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特殊时期网上公然售卖野生画眉,这名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同“战疫”。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国内疫情尚未平稳时期仍在网上公然售卖野生动物。

年3月17日,息烽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上级部门通报,有网民在快手平台出售野生画眉鸟。

获此线索后,息烽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息烽县人陶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年3月1日至年3月18日期间,通过网络渠道非法出售野生画眉鸟4只,此外,民警在陶某家中当场查获画眉鸟4只。随后,息烽县公安局将此线索转林业局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息烽县林业局依法对陶某处以没收非法出售4只画眉鸟的违法所得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警普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素材

息烽网安

编辑

贵阳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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