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息烽县教育局一干部方某某因受贿,被该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了解,方某某在年8月至年8月任息烽县教育局安全维稳膳食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息烽县教育局30所中小学食堂监控设备项目和10所幼儿园食堂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中,为贵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供帮助,于年6月在息烽县非法收受刘某人民币10万元。年11月27日,方某某到息烽县监委投案自首,并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今年6月22日,方某某被息烽县监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7月2日,方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7月10日,息烽县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向息烽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息烽县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息烽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同时查明,年12月11日,方某某将涉案赃款10万元退缴至息烽县监委,并由息烽县检察院随案移送至息烽县法院;年7月13日,息烽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对被告人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不会对居住地的社会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日前,息烽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方某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来源:息烽县监察局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ysty/6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