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4月,原告某钢结构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息烽县西山镇某村的钢结构厂房及厂区建设工程,后原告完成该工程相关建设项目并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单,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万余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日前向息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63万余元,另主张支付逾期利息2万9千余元。
被告反诉
息烽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文书,被告提出反诉,称由于原告在修建厂房过程中用料不合格,厂房施工完毕后出现严重漏雨情况,导致工程迟迟未能交付,为避免工期拖延造成损失扩大,双方协议将主厂房部分移交并结算,同时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厂房漏雨问题在一个月内完成修缮工作,但原告并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给被告造成了相应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47万余元。同时,申请就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现场勘验
为了查清事实,了解真相,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前往现场勘验。于是,组织好原、被告双方,在既定的时间,法官与当事人均来到涉案工程场地。法官仔细查看了厂房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问题的原因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双方虽然各执己见,但之如被告在建设过程中曾自行使用相关材料对涉案厂房进行施工等事实得以确认,最终基本确定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项目,双方争议的焦点也进一步明确。
(图为承办法官在涉案工程现场勘验)
在此过程中,法官劝解双方要理性看待问题,不能固执己见,同时引导双方审慎思考司法鉴定的成本及最终的诉讼风险承担等问题。现场勘验结束后,原告对被告鉴定申请提交了鉴定范围异议申请书,并就建设过程中被告自行使用的相关材料是否导致厂房漏雨等问题申请鉴定。法官立即与双方再次进行沟通,紧接着双方均向法院提出调解意向,并申请庭外和解,依法获得法院准许。
(图为出现漏雨等问题的被告公司厂房)
案结事好
庭外和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相关问题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法官无不一一认真解答,并积极组织双方交换意见,从中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于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某钢结构工程公司工程款本息合计50万余元,反诉被告某钢结构工程公司于约定期限支付反诉原告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15万元,两项品迭后由被告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于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某钢结构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本诉、反诉相关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后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原标题:《一次现场勘验促使了纠纷圆满化解》